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的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的情形有: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他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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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
2、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
3、使用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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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罪规定的立案标准是:
1、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引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3、明知是适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药品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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